今天是: |
办事指南 |
拍 卖 规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规定,参照国际惯例,制定本规则。凡参加拍卖会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和遵守本规则,并对自己按照本规则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。
第二条 濮阳市公物拍卖行(以下简称拍卖人)在组织拍卖活动时,遵循“公开 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”的原则。
第三条 竞买人参与拍卖活动,应按《竞买须知》规定程序办理竞买登记手续,现场竞买时,必须先举牌,并以不低于拍卖师宣布的竞价幅度竞价,否则竞价无效。
第四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,拍卖时如遇到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不到委托方指定的保留价,拍卖师有权宣告拍卖不成交。
第五条 拍卖为平等竞争、公开叫价、价高者得,最后由拍卖师击槌,拍卖成交,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签署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。
第六条 依据《拍卖法》规定,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在支付成交价款的同时,还应向拍卖人支付总成交额 %的拍卖佣金。
第七条 竞买成交后,买受人应按《竞买须知》规定的时间、方式等进行价款结算,标的交割。
第八条 拍卖成交后,双方不得反悔,否则,违约方应承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规定之违约责任,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。
第九条 本规则未包括的其他事项,以拍卖师当场宣布为准。
第十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拍卖人。